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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冠公共资源【2020】8号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项目不当行为通报制度
(修订版)》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审专家:
经研究确定,现将《招标采购项目不当行为通报制度(修订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招标采购项目不当行为通报制度》
附件:
招标采购项目不当行为通报制度(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冠县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招投标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现研究决定,对在冠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时发生的不当行为进行通报,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通报:
(一)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在行政监管部门备案未备案、规避监督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及电子系统清标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对电子交易系统违规操作或出现错误,影响招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在开评标过程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开评标现场混乱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形的;
(六)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公告信息发布等,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前后矛盾、歧义等情形的;
(七)招标采购公告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或在不同媒体发布的报名时间、公告内容等不一致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易项目澄清答疑,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或与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者在评标区存在明示、暗示性动作等不当行为,干预项目评审的;
(十)评审结束后不按规定发布中标公示(公告)的;
(十一)项目评审完毕后,汇总资料上交不及时、拒不上交的;
(十二)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提请交易中心退还,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未按照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或提供的保证金缴纳名单进行评审,造成评审错误的;
(十四)对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异议不作为、不专业的;
(十五)投标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未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的;
(十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影响招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其他不当行为。
二、投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曝光:
(一)不遵守开评标纪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影响招投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
(二)经有关部门或评审专家认定,投标文件中的证件、业绩奖项等信息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汇入同一虚拟子账号或多家企业之间虚拟子账号混用的;
(四)经电子清标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机器码(MAC码)、造价软件加密锁号、IP地址、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
(五)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中标(成交)后拒不签订合同的;
(六)在交易场所寻衅滋事,与其他企业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开评标期间,投标企业存在串标围标、与采购人、评审专家私下会面或堵截评审专家等不当行为的;
(八)违反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曝光:
(一)违反评标专家有关管理办法,不遵守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的;
(二)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因自身原因造成评审错误,影响招标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四、不当行为通报方式
对于上述问题,一经发现,由业务科室书面提出通报申请,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准后,在中心网站上予以通报、曝光;同时,根据不当行为性质,抄送有关行政监管部门。
五、本通报制度由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