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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废标和流标

【信息时间:2017/12/29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我要打印】【关闭】

废标和流标是招标领域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基本术语,但时常被混用,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在公开的文献资料中,对流标和废标区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这样的:当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 货物、服务或工程) 取消时,应当称为招标终止( 而非招标中止,因为不再进行该项目的招标) ,招标人拒绝所有投标人的投标( 无论投标文件是否合格) 。当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失败,应当称为流标( 此时不得开标) 。当开标之后进入评审阶段时,若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则招标失败,应当称为流标,所有的投标均被拒绝。其中,有重大偏差而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均系废标。